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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30條

各機構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應由檢 (稽) 核部門負責隨時或定期派員 抽查盤點;其未設檢 (稽) 核部門者,得由主管授權會計部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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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