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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4條

本準則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公司股票、定期存單及其他 在金融市場公開交易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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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