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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5條

各機構有關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與移轉事務,應由各機構 專設或指定部門辦理。但有關週轉金之事務,由領用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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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