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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 第4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第4條
前條所稱連續服務之年資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 在本機構 (包括機構之前身) 連續服務之年資。 (二) 原服務之機構,與現在服務之機構合併,其在前後機構服務之年資 。 (三) 本部暨所屬事業機構或其事業機構相互間因業務上之需要調用者, 其在前後機構服務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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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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