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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第5條

左列各款年資,不予合併計算: (一) 調用人員而不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服務機構之年資。 (二) 奉准留職停薪人員其在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三) 因案停職經准復職中斷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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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