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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12條

從業人員得於每次公股出售時,在經核定之可認購股數及得增購股數內自行認購且不得轉讓,並將所認股數之總價款於規定之繳款期間內一次繳清;未認足或未繳清部分,視同自願放棄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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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