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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 第14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14條
從業人員依
第七條
第一項計算可認購股數及依
第八條
計算得增購股數而自願放棄全部或一部認(增)購或喪失優先認購權利之股份,得由經濟部或委由各該事業洽符合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二條之二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特定人認購,或採其他符合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方式出售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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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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