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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會組織準則 第3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任各公司視業務繁簡設置董事三至十七人,以各公司章程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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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