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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會組織準則 第4條

董事任期除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外,定為二年,得連選 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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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