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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第6條

各公司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均不兼任其他事業機構之董(理)事長或總經理或董(理)監事、監察人,但如因監督上之需要兼任其所投資事業之董(理)監事,不在此限,並以兼任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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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