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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7條

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者,其年租金依當年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並不得同意承租人設定地上權。 前項出租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十年,期限屆滿前得辦理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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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