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 第8條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8條

國營事業提供土地設定地上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地租按當年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二、權利金每二十年收取一次,於第一年按當年期年地租二至四倍計收。 三、地上權屆期消滅或因依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撤銷地上權時,權利金不 予退還。 四、設定地上權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十年。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全文第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