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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 第8條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8條
國營事業提供土地設定地上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地租按當年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二、權利金每二十年收取一次,於第一年按當年期年地租二至四倍計收。 三、地上權屆期消滅或因依
第九條
第一款之規定撤銷地上權時,權利金不 予退還。 四、設定地上權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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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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