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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10條

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機構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服務中心得置副主任一人,襄助機構業務;特等編制之服務中心,得置副主任二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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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