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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11條

聯合污水廠置主任一人,綜理本機構業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必要時,得置副主任一人,襄助處理機構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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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