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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12條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人員,以聘用及僱用方式進用,或由本部及其所屬機關人員派兼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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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