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 第4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4條

區管理處按產業園區地理區位分別設置,以管轄並督導各該區域內服務中心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