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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3條

本規程所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包括各區管理處、環境保護中心(以下簡稱環保中心)、服務中心、聯合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聯合污水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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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