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 第7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7條

聯合污水廠係為操作營運一處以上產業園區之獨立或聯合污水處理排放系統及辦理相關業務,視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