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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 第8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8條
三等編制之服務中心不分組辦事。 二等編制之服務中心得分二組辦事;其設有污水處理廠者,得分三組辦事。 一等編制之服務中心得分二組至三組辦事。 特等編制之服務中心之分組,依業務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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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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