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4條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每二星期召開委員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委員會之召開,除第二條所列委員外,並得由主任委員邀請其他有關機關或專家於開會時列席。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