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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申請人於取得能力鑑定證明後,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或將證明租借他人使用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廢止其能力鑑定證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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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