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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撤銷其能力鑑定證明: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鑑定考試。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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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