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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 第3條
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第3條
本條例
第三條
第五款所定產業如下: 一、製造業。 二、服務業。 三、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產業。 本辦法所稱事業,指從事前項產業類別,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指前項事業中,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二條
所定實收資本額或經常僱用員工數基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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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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