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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第13條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3條
申請本辦法科技專案者,以經本部評鑑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研究機構為限: 一、具有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能力。 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三、具有完備之計畫作業、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專案計畫管理制度。 四、具有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二十八條
之制度。 科技專案之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者,其申請者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本部得對通過第一項評鑑之研究機構進行追蹤。追蹤結果為不符合第一項之條件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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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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