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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23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依本辦法推動各項科技專案研究計畫時,得將政府經費所購置之研究設施及設備,提供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範圍內進行業務上之必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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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