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第22條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22條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依約所產生收支互抵後屬本部之淨收益,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辦理實驗生產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要求執行單位分別建立附屬作業會計制度,單獨計算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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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