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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第25條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25條
執行單位得以國際合作方式引進或共同開發技術或創新模式。 執行單位進行前項國際合作者,得與合作之外國機關(構)或事業以契約具體約定下列各款事項: 一、合作標的。 二、合作方式。 三、計價方式。 四、轉授權權利。 五、使用地域。 六、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之權益歸屬。 執行單位簽訂國際合作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損及本部或所屬機關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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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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