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第25條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25條

執行單位得以國際合作方式引進或共同開發技術或創新模式。 執行單位進行前項國際合作者,得與合作之外國機關(構)或事業以契約具體約定下列各款事項: 一、合作標的。 二、合作方式。 三、計價方式。 四、轉授權權利。 五、使用地域。 六、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之權益歸屬。 執行單位簽訂國際合作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損及本部或所屬機關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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