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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26條

國際合作契約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契約所約定事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應敘明理由報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定: 一、就合作標的未享有轉授權權利。 二、就合作標的之使用限制特定地域。 三、就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未享有任何權益。 前項一定金額,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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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