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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18條

本部應依約分期撥付補助經費予執行單位。 第一期經費經執行單位提出申請者,本部得於簽約當日或之後先行撥付之 。自第二期起之經費,應由執行單位檢具前期工作報告向本部申請撥款, 本部應於申請函件送達後審核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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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