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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19條

科技專案變更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本部因情事變更而認定有變更執行內容或調整期間之必要者,得於通 知執行單位後,依約逕行辦理變更。 二、於符合原定科技專案目標之原則下,執行單位認定有變更執行內容或 調整期間之必要者,除應報本部同意事項外,由執行單位依約逕行辦 理變更。 前項科技專案變更應報本部同意事項,由本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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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