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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30條

本部依前條績效考評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情形,得依約作下列決定: 一、核給執行單位全部或部分管理費。 二、調整本部對執行單位之科技專案管理彈性。 三、調整執行單位科技專案研發成果收入之繳庫比率。 四、核給執行單位不同等級之績效獎勵。 前項第四款所核給個別科技專案績效獎勵之上限,不得超過管理費之百分 之二十。本部所核給之年度績效獎勵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管理費總額之 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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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