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 第31條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31條

本部得依績效考評委員會之意見,依約要求執行單位於一定期限內改善。 執行單位未依本部要求改善者,經績效考評委員會審議後,該執行單位於 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