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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本局財產應由秘書室設置財產管理檔(卡),將財產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價格及其他有關事項列管登記,並應會同相關單位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盤點,盤點之數量應與帳冊相符;各單位使用之財產,應指定專人負責財產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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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