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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46條

各單位(人)所使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應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依內部規定並經權責人員核准後,送秘書室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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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