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 第26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26條

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註明或發給收據後,再行分辦。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密件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