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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27條

單位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經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在公文管理系統收件選項點收確認。 二、單位移文或送會時,應於送件選項輸入移往送會單位,並註明移文日期時間。 三、創稿文件,於創稿選項下登錄新增後,依規定程序列管。 四、存後提辦及先行復知文件,依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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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