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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財物、勞務與工程之採購、議事、新聞、研考、資訊、法制、為民服務。 三、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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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