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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9條

報驗發證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各類報驗發證業務之推行及管理。 二、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核辦及追蹤管理。 三、核發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及取樣章管理。 四、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據、證書之保管。 五、檢驗不合格案及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 六、各類規費之核計、催繳及銀行繳款擔保額度作業。 七、本課主管業務之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及建議。 八、一般、自由貿易協定及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受理核發。 九、各類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及統計。 十、標準資料之提供、民眾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 十一、檢驗業務查詢中心及查詢事項簡復通知單之核發。 十二、單證比對通關及異常處理。 十三、檢驗人員電腦派遣及車輛統派。 十四、輸銷歐盟及其他地區產品衛生證明核發。 十五、配合執行邊境管制單位相關稽查。 十六、其他有關報驗發證事項。 十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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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