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度量衡器檢定業務及監督管理辦法 › 第3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度量衡器檢定業務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受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如下: 一、具有完善之檢定設備、場地及作業程序。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與代施檢定業務相關之專業實驗室。 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CNS12682 (ISO 9002) 所訂之品質系統規定,並經 評鑑認可登錄。 四、置符合下列資格之檢定主管及專業技術人員,經標準檢驗局審查合格 者。 (一) 檢定主管應具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從事檢定相關工作三年以 上。 (二) 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從事檢定相關工作一 年以上,或高中 (職) 相關科系畢業、曾受專業訓練從事檢定相關 工作三年以上。 五、經營他項業務不影響代施檢定業務公正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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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