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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度量衡器檢定業務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標準檢驗局應將受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檢定度量衡器種類、地區及 其他重要事項,報請經濟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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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