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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度量衡器檢定業務及監督管理辦法
› 第5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度量衡器檢定業務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終止委託關係: 一、因技術人員更迭或檢驗設備不足致無法有效執行檢定業務者。 二、品質系統認可登錄證明書已逾有效期限或認可登錄被撤銷、廢止者。 三、檢定紀錄不實或不依保存年限妥善保存者。 四、拒絕標準檢驗局之稽核、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期間內仍從事檢定業 務者。 五、委託他人執行檢定業務者。 六、其他違反度量衡相關法規或契約書明定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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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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