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度量衡器檢定業務及監督管理辦法 › 第5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度量衡器檢定業務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終止委託關係: 一、因技術人員更迭或檢驗設備不足致無法有效執行檢定業務者。 二、品質系統認可登錄證明書已逾有效期限或認可登錄被撤銷、廢止者。 三、檢定紀錄不實或不依保存年限妥善保存者。 四、拒絕標準檢驗局之稽核、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期間內仍從事檢定業 務者。 五、委託他人執行檢定業務者。 六、其他違反度量衡相關法規或契約書明定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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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