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 第12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第12條

本局撥付代施檢驗機構之代施檢驗工本費應經雙方協議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