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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第11條

代施檢驗機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延誤同類商品檢驗工作之增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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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