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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第4條

本局得就具備前條條件之代施檢驗機構,經雙方協議並報請經濟部核定後 將檢驗技術工作委託其代施檢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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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