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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第5條

經核定之代施檢驗機構名稱所在地執行檢驗商品之種類項目、地區及其他 重要事項由本局報請經濟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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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