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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規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標準檢驗業務的有效執行和推動產業發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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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2-03・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通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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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度量衡、檢驗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校正等實施事項。 三、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農工礦產品之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 四、品質保證制度之推行、審核及管理事項。 五、標準、度量衡、檢驗與品質保證等國際合作業務之執行及資料蒐集、供應事項。 六、驗證體系及產品標誌之推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標準、度量衡、檢驗及品質保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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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分局設五課或六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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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分局設秘書室,掌理機要、文書、法制、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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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分局應標明各該所在地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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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分局局務;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分局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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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分局置秘書三人或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五人或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三十六人至六十二人,課員十一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十一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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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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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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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各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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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第六條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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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各分局辦事細則,由各分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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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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