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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38條

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料)單,經各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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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