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 第39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39條

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請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