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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41條

各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單位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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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