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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43條

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已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己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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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